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017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17:38点击次数:38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0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31日19时30分许,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韩xx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在回家的路上,在村里大街xxxxxxxxxx村邻居张凤x,韩xx和张凤x发生争吵,并对张凤x进行殴打,拽住张凤x的头发将张凤x打倒在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