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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017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17:38点击次数:38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0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31日19时30分许,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韩xx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在回家的路上,在村里大街xxxxxxxxxx村邻居张凤x,韩xx和张凤x发生争吵,并对张凤x进行殴打,拽住张凤x的头发将张凤x打倒在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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