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008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11:32点击次数:32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0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孙xx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1日20时7分,孙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洹水大道与梨乡大街西100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