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004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20:39点击次数:28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0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1日20时许,邯郸市邯山区辛庄营乡张x在魏县魏城镇科教路巴庄火锅店门口遭到临漳县xxxxxx村李xx和胡xx的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