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76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7:56点击次数:29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6日01时许,在魏县龙乡大街睡莲酒店对面的马路边,常x安拉开段xx的汽车车门进行盗窃,盗窃走一部华为手机和16包商徽牌香烟、4包xx中华牌香烟、1包槟榔、35元现金。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