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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671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7:11点击次数:29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67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25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资金快打线索ZJKD202xxxxxxxxxxxx023我单位经核实发现北皋镇屯中x群众连xx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621xxxxxxxxxxxx5682)接收涉诈资金并取现汇出。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连xx名下银行卡(621xxxxxxxxxxxx5682)于20241225日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侦大队止付。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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