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672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6:26点击次数:29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67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侯xx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3日22时许,侯xx在报警电话里辱骂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人员,后又在电话里辱骂张二庄派出所民警,在民警到达现场见到侯xx后,侯xx又因其低保问题辱骂村干部宋xx及无故辱骂张二庄派出所出警人员。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