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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672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6:26点击次数:29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67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41322时许,侯xx在报警电话里辱骂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人员,后又在电话里辱骂张二庄派出所民警,在民警到达现场见到侯xx后,侯xx又因其低保问题辱骂村干部宋xx及无故辱骂张二庄派出所出警人员。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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