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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66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5:03点击次数:28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6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27日,魏县魏城镇赵x社区居住的栗xx与曲周县xxxxx村的刘xx在微信平台的群中发生互相辱骂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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