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66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5:03点击次数:28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7日,魏县魏城镇赵x社区居住的栗xx与曲周县xxxxx村的刘xx在微信平台的群中发生互相辱骂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