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670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4:06点击次数:31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67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8日16时许,魏县台头乡xxx村民张瑞x醉酒后到车往镇万盛辉超市找超市员工魏xx,并在超市后院无故辱骂、推搡车往镇万盛辉超市员工肖xx,双方发生吵骂后被魏xx及时劝阻。后张瑞x再次返回超市内将肖xx拖拽至超市后院,对肖xx进行殴打,双方发生打架致使肖xx口腔内唇受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