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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670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4:06点击次数:31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67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2816时许,魏县台头乡xxx村民张瑞x醉酒后到车往镇万盛辉超市找超市员工魏xx,并在超市后院无故辱骂、推搡车往镇万盛辉超市员工肖xx,双方发生吵骂后被魏xx及时劝阻。后张瑞x再次返回超市内将肖xx拖拽至超市后院,对肖xx进行殴打,双方发生打架致使肖xx口腔内唇受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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