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棘)行罚决字〔2024〕1657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3:04点击次数:32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棘)行罚决字〔2024〕16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靳xx
违法事实:
广平县xxxxx村村民在网上从湖南长沙购买一车加特林烟花。2024年10月13日下午17时许,将烟花运输至xxxxx村南地(棘针寨镇xx村北)一田间仓库卸车时被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