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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667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4:58:43点击次数:3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66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0616时许,在民警巡逻中发现:张昊天、汤xx、范xx等人与苏xx等人在魏县xxxxxxxx里发生打架,造成苏xx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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