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662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4:56:24点击次数:3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6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6日17时许,魏xx往镇xxx村xxxxxxxxxxxxxxxxxxxxxx楼xx室扰乱会议秩序被劝离后该人驾车再次返回镇政府大院中、南一楼楼道中大喊大叫,车往镇党委副书记杜xx对其劝阻过程中被踹倒在地,引起多人围观,宋xx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车往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时间长达20分钟左右,造成恶劣影响。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