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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环)行罚决字〔2024〕1659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4:55:27点击次数:27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4165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7月始,违法人崔xx经李xx联系,将大名县发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约380余吨,雇佣孙xx驾驶车牌照为xxxxxx自卸货车,非法运输至魏县xxxxxx村北一未做防渗的土坑内进行倾倒,经x倾倒的固体废物用试纸初步测试为碱性,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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