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环)行罚决字〔2024〕1659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4:55:27点击次数:27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4〕16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崔xx
违法事实:
自2023年7月始,违法人崔xx经李xx联系,将大名县发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约380余吨,雇佣孙xx驾驶车牌照为xxxxxx自卸货车,非法运输至魏县xxxxxx村北一未做防渗的土坑内进行倾倒,经x倾倒的固体废物用试纸初步测试为碱性,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