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660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4:54:45点击次数:30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66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6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线索,魏县xxxxxxx村居民刘xx将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卡(xxxxxx)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