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663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4:53:10点击次数:29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6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汤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6日16时许,在民警巡逻中发现:张昊天、汤xx等人与苏xx等人在魏县xxxxxxxx里发生打架,造成苏xx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