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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652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4:51:43点击次数:3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65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41417时左右,在魏县泊口镇xxxxxxxx区伙同武xx、房xx等人对连xx、张xx无故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造成张xx的手镯损坏,连xx被扒光上衣拿走银手镯。经法医医学鉴定张xx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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