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652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4:51:43点击次数:3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6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xx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4日17时左右,在魏县泊口镇xxxxxxxx区伙同武xx、房xx等人对连xx、张xx无故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造成张xx的手镯损坏,连xx被扒光上衣拿走银手镯。经法医医学鉴定张xx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