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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646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12:30点击次数:30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64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0803时许,刘xx与李xx因在双井镇乔x台球厅打台球时发生纠纷,后xxx在永东村大队部西侧十字路口处使用钢锯将李xx殴打致伤入院,后经法医鉴定李xx的伤属轻伤二级。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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