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646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12:30点击次数:30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6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8日 03时许,刘xx与李xx因在双井镇乔x台球厅打台球时发生纠纷,后xxx在永东村大队部西侧十字路口处使用钢锯将李xx殴打致伤入院,后经法医鉴定李xx的伤属轻伤二级。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