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44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11:04点击次数:49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8日16时许,魏县魏城镇东小门村李xx在魏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村陈xx要欠账钱时,李xx与陈xx 发生争吵,后陈xx二儿子王xx到场后与李xx相互发生辱骂并发生打架,后陈xx大儿子王xx赶到现场也与李xx发生打架并发生辱骂,在打架过程中,李xx被打致轻微伤,王xx被打致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