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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640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10:25点击次数:36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64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02815时许,魏县xxxxxxx村韩x家西边宅基地上种的树被人砍了,韩x赶到现场发现韩x宅基地上种的槐树和野生梧桐树被韩xx砍了。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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