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640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10:25点击次数:36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6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8日15时许,魏县xxxxxxx村韩x家西边宅基地上种的树被人砍了,韩x赶到现场发现韩x宅基地上种的槐树和野生梧桐树被韩xx砍了。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