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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639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9:48点击次数:21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63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19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新乡市延津县胙城乡王x在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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