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37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7:40点击次数:3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冯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4日15时许,刘xx、张xx在魏县魏城镇南市场内,因噪音问题与冯xx等人发生吵闹,后张xx与冯xx互相殴打对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张xx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