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32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5:27点击次数:3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8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隋xx和其朋友刘xx去魏县中医院东边十字路口买饭时,遇见刘xx男朋友李xx,后李xx与隋xx发生吵闹,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xx被隋xx打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