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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32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5:27点击次数:3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3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08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隋xx和其朋友刘xx去魏县中医院东边十字路口买饭时,遇见刘xx男朋友李xx,后李xx与隋xx发生吵闹,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xx被隋xx打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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