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633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0:26点击次数:27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6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付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7日23时许,魏县xxxxxxx村人付xx伙同同村村民任xx驾驶面包车在车往镇xxx村非法经营烟花炮竹,当场查获雷40件、60公分鞭炮5件、80公分鞭炮10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