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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627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7:28点击次数:35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62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1615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x村李xx(女,47岁)在自己开的超市内存储售卖烟花爆竹,民警现场将其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收缴25箱烟花爆竹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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