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627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7:28点击次数:35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6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6日15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x村李xx(女,47岁)在自己开的超市内存储售卖烟花爆竹,民警现场将其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收缴25箱烟花爆竹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