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625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6:49点击次数:34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6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5日,在工作中发现:接上级下发线索,经核实涉案手机号:(xxxxxx)卡x:王xx,其实际使用人是其儿子:李睿x使用该号码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