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620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5:32点击次数:3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6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3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在xxxxxx村村南头一买花圈店内检查时,发现苗xx经营的花圈店内非法存在烟花爆竹。随后民警将烟花爆竹扣押。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