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8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4:49点击次数:2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30日11时许,郭xx 在一行东路其家东侧施工现场对楚xx等人进行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