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622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3:58点击次数:2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6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4日10时许,沙口集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李x在魏县xxxxxx村其花圈门市内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