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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615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3:13点击次数:24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61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9422时许,xxxxxxx村村民高xx酒后对在xxxxxxx村委会开展工作时的东x固镇政府工作人员辱骂叫嚣,后将一辆车牌照为xxxxxx的银色双排厢货车堵在村委会出口处。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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