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615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3:13点击次数:24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6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4日22时许,xxxxxxx村村民高xx酒后对在xxxxxxx村委会开展工作时的东x固镇政府工作人员辱骂叫嚣,后将一辆车牌照为xxxxxx的银色双排厢货车堵在村委会出口处。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