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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7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2:35点击次数:3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13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以其儿子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公一事,王xx拿着喇叭在魏县人民法院门口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魏县人民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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