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7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4:52:35点击次数:3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以其儿子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公一事,王xx拿着喇叭在魏县人民法院门口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魏县人民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