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604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41:43点击次数:43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6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1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2月6日22时18分张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洹水大道与礼贤大街交口西100米,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