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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605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41:03点击次数:4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6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1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2月7日21时25分,张晓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礼贤街与洹水大道交口北50米,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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