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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08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40:25点击次数:3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2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张付x未按规定报送出租房屋。

违反的法律条款: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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