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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1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39:47点击次数:4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4日00时许,刘xx伙同付xx在魏县商贸城内盗窃车内白酒两箱,墨镜一个。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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