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1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39:47点击次数:4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4日00时许,刘xx伙同付xx在魏县商贸城内盗窃车内白酒两箱,墨镜一个。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