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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601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35:31点击次数:47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6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2日11时许,我单位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在xxxxx村桂臣超市内发现董xx存在买卖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当场抓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收缴74把鞭炮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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