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87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22:10点击次数:22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8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冉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9日15时许,李博x和冉x薇在快手APP上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冉x薇辱骂李博x,李博x扬言要弄死冉x薇,随后双方约在魏县魏城镇水城广场见面,见面前,冉x薇将朋友张星x和张xx等人叫来,李博x和冉x薇等人见面后走到‘李xx’牛肉面对面胡同里面,在胡同里面李博x打了冉x薇一下,冉x薇和张星x、张xx等人殴打李博x,打架结束后,李博x去商城购买壁纸刀一把,李博x拿着刀追赶冉x薇等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