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586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20:48点击次数:30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58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6日09时许,韩xx在东x固镇xx村村东花卉棚处偷盗一盆花,两个花盆。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