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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586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20:48点击次数:30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58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6日09时许,韩xx在东x固镇xx村村东花卉棚处偷盗一盆花,两个花盆。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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