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4〕1583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18:34点击次数:2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4〕15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董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4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魏县xx村乡西八里村董xx经营的“章x超市x里储存大量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