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603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17:52点击次数:49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6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1日8时许,魏县公安局北皋镇派出所民警在治安巡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人张xx在xxxxxx村村北头其家中存放烟花爆竹,后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375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