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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603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17:52点击次数:49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6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1日8时许,魏县公安局北皋镇派出所民警在治安巡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人张xx在xxxxxx村村北头其家中存放烟花爆竹,后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375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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