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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1581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17:02点击次数:39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15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5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县x里镇任x的任永x,男,33岁,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611,名下天津储蓄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天津储蓄银行卡涉案金额50000元,涉案流水50051元,受害人苏x被诈骗,其中50000元转入到任永x天津储蓄银行卡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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