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1573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41:57点击次数:2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157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赵xx与任荣x因纠纷,2024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赵xx在魏县牙里镇新市xxxxxx里镇卫生院的厕所内张贴侮辱任荣x的A4纸,A4纸上内容印有任荣x的抖音号和照片并印有侮辱的语言,对任荣x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