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570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40:40点击次数:31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57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9日10时许,李xx在魏县红星美凯龙工地伙同他人对马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