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74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31:33点击次数:41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7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3日08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刘xx在魏县魏城镇辖区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数量较大。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