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543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18:47点击次数:20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5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5日11时许,沙x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xxxxxx村民王x在沙x集镇贺x社区富强路xx号屋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共查获黄xx3箱、儿童手雷1箱、鞭炮2盘。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