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46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17:04点击次数:25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6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1月20日23时18分,张海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书香府邸北门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