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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547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16:17点击次数:20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54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2616时许,李xx驾驶xx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至大牙线泊口镇xxx村牌坊东行100米处时被查获,经清点共有烟花465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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