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547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16:17点击次数:20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5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6日16时许,李xx驾驶xx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至大牙线泊口镇xxx村牌坊东行100米处时被查获,经清点共有烟花465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