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1540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14:07点击次数:19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15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4日20时x在日常检查仕望集镇xxx村连xx经营的(福万家超市)及其家中是否存放烟花爆竹与危险品时,发现连xx家中存放了烟花爆竹危险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