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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1529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11:59点击次数:2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152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16日晚 21左右,在牙里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村的康xx发生纠纷引起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赵xx用右手在康xx的脸上打了一耳光。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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