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25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11:15点击次数:2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6日22时许,常梦x在魏县魏城镇魏州东路和恒名烟名酒门市盗窃一条苏烟、二盒南京雨花石香烟;2024年09月28日09时许,常梦x在魏县魏城镇魏州东路和恒名烟名酒门市盗窃一条苏烟。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