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518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4:34点击次数:25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5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日张运城因耕地在郭xx承包的梨树地里面,郭xx承包的梨树影响张运x耕地的出路。张运城将郭xx承包的挨着路边的五棵梨树树枝锯断。经魏县发展与改革局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毁五棵梨树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5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