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13号
更新时间:2024-11-29 10:37:02点击次数:31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田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9日02时许,栗xx伙同郑xx、陈xx、田xx、李岩x在魏县xxxx区地下车库拉车门进行盗取车内财物,期间在刘xx一辆宝马车上偷走一盒软中华、一盒细支荷花烟和两瓶定制版梦xx白酒,随后被抓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